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
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侨联章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期满另行选举,可
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召集会议需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如本会会长因本人原因辞职,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另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组织并出席有关会议;
(四)领导及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工作;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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