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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际华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定名为“广东国际华商会” ,英文名:Guangdong International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GIOC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
广东国际华商会是由在广东省区域内投资的海外华侨、华人、香港、澳门、台湾侨界同胞、归侨、侨眷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服务会员、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为宗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侨界企业发展进步。
协助政府开展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的建设,建立会员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为提高全省侨界企业的整体效益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广泛联系海内外侨界企业、华商人士及相关经济组织,促进会员之间以及海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倡导和谐社会理念,引导会员在发展自己的同时回报社会,关注环境保护,关心
贫困地区的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侨联慈善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3楼 邮政编码:510620
电话:020-22380690 传真:020-2238069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侨界企业发展进步为首要任务,密切与会员企业的联系,引导会员把握经济发展规律,科学决策,守法经营,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二)开展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依法为会员协调与政府各行政单位间的关系,组织会员参与政府举办的相关经济社会活动,协助政府开展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的建设。

(三)广泛联系海内外侨界工商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建立内外双向、良性互动的广东国际华商网络,促进会员之间以及海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支持和配合侨联做好群众工作、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等各项职能工作。
(五)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投资环境介绍、举办展览、行业会议、专家讲
座、管理经验交流、技术交流等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举办业务培训,积极推动会员企业的发展。
(六)引导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专业人士回国创业,扶持鼓励发展高新科技产业。
(七)弘扬岭南文化和华侨文化优秀传统,引导会员创建企业文化,组织侨界企业文化交流、竞赛等活动。
(八)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华商资源数据库和交流平台,发布会务工作信息,推介会员的业务、产品,介绍广东投资环境,编发国内外市场信息等,开发信息网络优势,实现信息互动、资源共享。
(九)引导会员在发展自己的同时回报社会,关注环境保护,关心贫困地区的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侨联慈善事业.。
(十)开展有利于侨界企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入会手续,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
(一)在广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华侨、华人、港澳台侨界同胞投资企业;
(二)在广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归侨、侨眷、侨属民营企业;
(三)在广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港澳台侨界同胞的眷属兴办的民营企业;
(四)在广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回国创业人士创办企业;
(五)与广东侨界关系密切的企业等。
个人会员:
(一)在广东注册投资的华侨、华人、港澳台侨界同胞;
(二)在广东注册投资的归侨、侨眷、侨属;
  (三)在广东注册投资的港澳台侨界同胞的眷属;
(四)与广东侨界关系密切的企业家、经济学家、专业人士以及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会业务开展的人士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申请或经推荐;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二)经本会审批通过;
(三)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函;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入会费用和年费;
(五)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获得会员名册,分享本会其他会员单位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六)随时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最新信息资料。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其他参与活动时发生的费用;
(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社会形象;
(六)及时反馈对本会及会员有影响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经批准后生效,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前
期所交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 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及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 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四) 做出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
(五) 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的。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华商会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本会荣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
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侨联章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期满另行选举,可
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召集会议需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如本会会长因本人原因辞职,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另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组织并出席有关会议;
(四)领导及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工作;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要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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